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5號
- 原告
- 晨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鴻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9,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