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余幸育
- 原告穆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穆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幸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華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黃春松、吳祥雲、黃郁瑋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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