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2號
- 原告
- 渥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修
- 訴訟代理人
-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砌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依兩造間室內裝修工程承包商委託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追加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17萬4766元及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即為317萬4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482元。又原告就本件已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用2000元(即本院111年度北司調字第142號),嗣原告於111年4月1日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於10日內即同年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乙節,亦據本院調閱上開第142號調解卷宗,審查無誤,並有本院收狀戳章為憑(見本院卷第8頁之民事起訴狀),是原告主張其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419條第3項規定,以上開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抵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亦屬可取,經扣抵後原告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為3萬482元(計算式:3萬2482元-2000元=3萬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