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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富元一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大慶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陳亭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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