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1號
- 原告
-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修
- 被告
- 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鼎鈞
- 被告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88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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