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黃愛真
- 當事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被 告 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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