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鄭禮忠
- 當事人特威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特威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禮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萬3,254元,原告應繳裁判費6萬4,6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6萬4,15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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