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宣每

上訴人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焦名薇等間因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