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
- 上訴人
- 伯思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塘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塘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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