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2號
- 原告
- 林忠順
- 被告
- 台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為法人者,書狀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記載法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並表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均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並未具體陳明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且被告台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園公司)已於91年1月17日經經濟部商業司發函為解散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卷在卷可憑,台園公司自應進入清算程序。本院嗣於110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具狀向本院補正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及陳報台園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如未選任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並曉諭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憑,是原告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