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
- 上訴人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指定送達處所:基隆市○○區○○路0 00○0號00樓之0
-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 被上訴人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