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47號
- 原告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豪
- 被告
- 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田
- 被告
- 林聖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6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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