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清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東霖因111年訴字第16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東霖因111年訴字第16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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