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全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浩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立汽車材料行即詹逸明、潤比特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111年度訴字第17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