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劉玉蓮
- 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洲
- 訴訟代理人
- 連佑銓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陳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至五項改編列為第三至六項,增列第二項「本訴部分,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