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富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瑞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潔希、董承霖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90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萬2,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萬7,850元(計算式:1萬6,350元+1,500元=1萬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