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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5號

確認債權請求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而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25號確認債權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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