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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家慧

上訴人
王榮隆
被上訴人
上湧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正乾
被上訴人
王存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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