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國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11年7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