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王郡蔓
- 被告
-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杰
- 被告
-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4、6「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3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4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6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