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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8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何若薇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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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顏正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金伯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84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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