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40號
- 上訴人
- 君紳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湯念國
- 被上訴人
- 洪宸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7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21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人到院。查上訴人係起訴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為消極確認之訴,起訴僅有消極利益,其消極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以定之。而本件被告既辯稱其將所受讓之車輛出售,其積極利益即各該車輛之客觀價值,茲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見本院卷第19、41頁)。上訴人既對駁回其起訴之原判決提起上訴,求予廢棄改判如起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亦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