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成運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定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3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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