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0號
- 原告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 被告
- 張星潔
- 被告
- 王煒榕
- 被告
- 蔡政宏
- 被告
- 葉勁暐
- 被告
- 台灣中航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瑗
- 被告
- 許陳侯等113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收受送達後不服,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7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在案,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