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告
張星潔
被告
王煒榕
被告
蔡政宏
被告
葉勁暐
被告
台灣中航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瑗
被告
許陳侯等113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收受送達後不服,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7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在案,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