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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28號

交付財務報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蕭涵勻

上訴人
即被告
呈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謙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上訴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本件訴訟係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交付相關財務報表供查閱、抄錄或複製,核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請求,故應認係財產權訴訟,又本件被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應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165萬元,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前繳裁判費4,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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