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31號
- 原告
- 藝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冠燿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雪潸律師
- 被告
- 藝次方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以諾
- 被告
- 董怡君
- 被告
- 吳筱婷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哲瑋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儉忠律師
- 被告
- 周書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遷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