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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何若薇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江文良
被告
欣豪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倉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貳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貳仟零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條及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欣豪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欣豪公司)於民國111年3月20日申請解散登記經主管機關准許,並選任被告陳倉省(下以姓名稱)為清算人,等情有欣豪公司登記案卷資料在卷(見本院卷第90-104頁)可稽,依前揭說明,欣豪公司既與原告間有本件債務尚未清理,堪認仍有現務尚未了結,是被告之法人格在此範圍內仍未消滅,具當事人能力,且應以清算人陳倉省為欣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26條可憑(見本院卷第20、24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欣豪公司於109年11月25日邀同陳倉省為連帶保證人,約定陳倉省對欣豪公司之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於本金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額度內願負連帶清償之責,兩造並簽訂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欣豪公司向原告借款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12月26日,其中480萬元自票據發票日(即109年11月2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1.4%浮動計算,自110年7月1日起按均利型指數利率(季)加碼年息2.02%計算計算利息;其中120萬元自109年11月26日起按均利型指數利率(季)加碼年息2.02%計算利息(111年3月15日起至同年6月14日止,均例型指數利率為0.73,年息2.75%)。如逾期還本或付息,自逾期之日起,除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欣豪公司自111年2月26日起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帳款316萬2,04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而陳倉省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二紙、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二紙、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2紙、原告公司存款牌告利率表及本票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41頁、第132頁),經核對借據二紙、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二紙原本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提出上開文書證據為證,且核與其主張相符,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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