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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62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
翰樺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洛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2662號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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