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20號
- 反訴原告
-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信欽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蔡舜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720號
李冠亨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蔡舜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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