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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2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禎瑩

反訴原告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蔡舜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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