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36號
- 上訴人
- 朱秀珍即恭壽食品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7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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