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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33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黃愛真許筑婷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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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秦鈺書
被告
左榮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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