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達通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萬1,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9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萬1,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