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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珮如

上訴人
即原告
羅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命被上訴人委任訴外人威斯公關公司召開「不實報導羅遠文裝殘詐領保險理賠金說明記者會」且永不下架該記者會影片,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開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4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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