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6號
- 原 告
- 李瑞彬
- 被 告
-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1年4月1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