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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姚水文
  •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郭偉明

  • 當事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郭偉明(KWOK WAI MING)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高崇(KO SU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高嵩(KO SUNG)」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高崇(KO SUNG)」。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儒欣」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傳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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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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