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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

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姚水文

聲請人
即原告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對人
即被告
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偉明(KWOK WAI MING)
相對人
即被告
高崇(KO SU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高嵩(KO SUNG)」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高崇(KO SUNG)」。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儒欣」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傳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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