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宏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郭偉明(KWOK WAI MING)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高崇(KO SU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高嵩(KO SUNG)」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高崇(KO SUNG)」。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儒欣」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傳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