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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39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雲夢山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被告
周明佩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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