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61號
- 原告
- 張易新
- 訴訟代理人
- 林梅玉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品寧律師(解除複委任)
- 被告
-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顏瑞成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淇郁律師
- 被告
- 張錫堅
- 訴訟代理人
- 劉宛甄律師
黃姝嫚律師(解除委任)
丁銓佑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0時10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月30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