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
- 上 訴 人
-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昶任
- 被 上訴人
- 尚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博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9,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