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熊志強
- 當事人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即許郁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0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即許郁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未來趣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3409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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