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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2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家慧

上訴人
張彤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28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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