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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06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宣玉華

上訴人
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儀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淨股份有限公司、劉碧娟即樂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6,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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