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30號
- 原告
- 謝昀曄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皓鈞律師
- 被告
- 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揚名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潤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7萬1,909元及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7萬1,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532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2萬6,146元,尚餘1,386元未繳納,爰命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