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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7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謝宜伶

上訴人
璟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駿
被上訴人
勀傑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伯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關於本訴部分為美金115,542元及新臺幣(以下未載幣別者均同)2,177,468元,關於反訴部分為18,872,010元,合計24,512,272元(計算式:美金115,542元×起訴時匯率29.97+2,177,468元+18,872,010元=24,512,2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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