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75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新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一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琬平律師
邱云莉律師
葉庭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之浩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