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3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萬豐創意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和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8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930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8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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