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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9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曾耀群
被告
李俐瑩即俐興商行
訴訟代理人
曹玉蘭
被告
林榮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肆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23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卷第17、22、29頁),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俐瑩即俐興商行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邀同被告林榮潔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三筆各新臺幣(下同)50萬、100萬、100萬,共計250萬元,供其一次動撥週轉使用,借用期限皆自109年12月15日起,分別至114年12月15日(50萬元)及115年12月15日止(二筆各100萬元),皆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則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部分,按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機動計算,並於央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另如附表編號2至5部分借款之利率,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575%訂定。倘不依約履行,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内者,按借據約定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據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開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被告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李俐瑩即俐興商行答辯略以:被告於109年10月15日借款之後即遇上疫情,因此店裡狀況不穩定,但還是很努力的分期繳款,後來沒有能力再繳款,現在仍有誠意再繼續還款,對於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之數額沒有意見等語。

㈡被告林榮潔則表示,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三紙(政策性貸款專用)、借款金額查詢明細表、被告戶籍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歷史機動利率表等影本為證(見卷第13至49頁)。又被告對原告前揭主張皆已當庭自認(見卷第90至91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帳號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計  息  期  間 利  率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1 000000 000000 377,331元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1日止 2.185%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1日止 0.2185%    自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85% 自111年8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14日止 0.3185%      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7% 2 000000 000000 45,173元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1日止 1.795%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1日止 0.1795%    自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95% 自111年8月12日起至112年1月14日止 0.2795%      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9% 3 000000 000000 934,712元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1日止 1.795%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1日止 0.1795%    自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95% 自111年8月12日起至111年8月14日止 0.2795%      自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9% 4 000000 000000 91,956元 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1日止 1.795%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1日止 0.1795%    自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95% 自111年8月12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 0.2795%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9% 5 000000 000000 885,517元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1日止 1.795%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1日止 0.1795%    自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95% 自111年8月12日起至111年8月14日止 0.2795%      自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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