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
- 聲請人
- 莊翔淵
- 聲請人
- 莊志勲
- 相對人
- 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致錚
- 相對人
- 品適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致錚
- 相對人
- 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冠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依本院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本件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本院卷二第211至214頁、第186頁)。
二、聲請人於114年6月1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肆仟壹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