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姜悌文、郭思妤、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劉致錚、王美雲
- 原告莊翔淵、莊志勲
- 被告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品適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 聲 請 人 莊翔淵 莊志勲 相 對 人 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 相 對 人 品適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 相 對 人 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冠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依本院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本件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本院卷二第211至214頁、第186頁) 。 二、聲請人於114年6月1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肆仟壹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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