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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姜悌文郭思妤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王美雲

  • 原告
    莊翔淵莊志勲
  • 被告
    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品適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 聲 請 人 莊翔淵 莊志勲 相 對 人 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 相 對 人 品適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 相 對 人 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冠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依本院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本件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本院卷二第211至214頁、第186頁) 。 二、聲請人於114年6月1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肆仟壹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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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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