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80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謝籈楟
- 被告
- 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違約金「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編號3關於違約金「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9月20日止」,「自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