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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11號

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威帆

原告
松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朗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告
陳朝福
被告
陳友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告
陳李芬蘭
被告
陳朝聘
被告
陳朝順
被告
陳朝興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告
長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良
被告
長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清算人
秦學鴻
被告
陳芳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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