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四零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627,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9,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464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627,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9,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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